最高法院关于醉驾有哪些司法解释?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针对醉驾出台了一系列重要的司法解释,对于准确适用法律、打击醉驾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关键作用。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要明确“醉驾”的定义。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这里所说的“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像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机动车”则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对于醉驾的量刑,司法解释也有详细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同时,对于醉驾情节轻微的情况,也并非“一棍子打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比如在挪车等特定情形下,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此外,在办理醉驾刑事案件时,还有证据收集和强制措施适用等方面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总之,最高法院关于醉驾的司法解释是一个全面、系统的体系,涵盖了醉驾的认定、量刑、情节考量以及办案程序等多个方面,为司法机关处理醉驾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广大驾驶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酒后驾车,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