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是为了准确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首先,明确了虚假恐怖信息的定义。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解释还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造成严重后果”进行了细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包括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等情形。
“造 成严重后果”则包括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此外,对于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还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动机、目的、手段、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来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和量刑幅度。如果行为人只是为了开玩笑或者恶作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不构成犯罪,但也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而如果是出于恶意,故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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