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推进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首先,该规定明确了登记立案的范围。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这里所指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例如,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要符合这些条件,法院就应当进行登记立案。 其次,规定强调了对当事人提交材料的要求。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符合要求的起诉状等相关材料。起诉状应当记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等事项。如果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这一规定体现了法院对当事人的引导和帮助,避免当事人因不了解程序而多次往返。 再者,规定了立案的流程和时间限制。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时间权益,防止法院拖延立案。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也有相应规定。例如,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这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规范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它使得立案工作更加透明、公正、高效,让当事人能够更加顺利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