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主要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针对的是领导干部。它明确要求司法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对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干部,要进行通报,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这是为了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避免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扰司法公正。根据《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聚焦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也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司法人员对于内部人员的过问,同样要如实记录。如果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司法机关内部出现人情案、关系案,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根据《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过问案件: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着重规范司法人员与外部相关人员的接触交往。它明确列举了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之间不得有的接触交往行为,比如接受宴请、礼品、贿赂等。该规定有助于防止司法人员与外部人员不正当交往,避免利益输送,保障司法廉洁和公正。根据《规定》,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