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三个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法院“三个规定”是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安排,主要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了领导干部的范围,涵盖了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该规定禁止领导干部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如果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适用于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司法人员应当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进行全面、如实记录。如果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作出了明确规范。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司法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不得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不得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违反该规定的司法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