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诸多方面作出了规定,以下为你详细解读: 首先,关于主体资格问题。该规定明确,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这意味着,消费者在遇到食品药品质量问题时,既可以单独起诉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单独起诉生产者,还能将两者同时列为被告。这就好比你在超市买了有问题的食品,你既可以找超市索赔,也可以找食品的生产厂家,或者把超市和厂家一起告上法庭。依据《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食品、药品的自然人。 其次,对于赠品问题也有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即使是赠品,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你受到损害,商家不能以你没花钱买赠品为由拒绝赔偿。 再者,关于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例如你在某网络平台买了药品,出问题后平台却无法提供商家信息,那平台就要先承担责任。 另外,在价款赔偿方面。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为了加大对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关于虚假宣传问题。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让做虚假宣传的主体也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