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什么意见?

我和卖家签了房屋买卖合同,现在出了纠纷。卖家想毁约,说之前合同有些条款不合理。我想知道最高院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啥意见,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我能不能让卖家继续履行合同,保障我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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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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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类纠纷案件出台了一系列意见,以指导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和公正。 首先,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院的相关意见,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遵循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只要合同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即为有效。例如,出卖人将房屋卖给多个买受人的情况下,如果各个买卖合同都符合上述有效要件,那么这些合同都是有效的。这意味着,不能仅仅因为房屋已经卖给他人,就认定后面签订的合同无效。 其次,在合同履行方面。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构成违约。《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院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违约拒不交付房屋,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如果房屋已经无法交付,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再者,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此外,在一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例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最高院的意见强调,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严格审查,防止当事人滥用解除权。如果合同解除是由于一方违约导致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对于房屋质量问题。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如果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最高院的意见还对一些特殊的质量问题,如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等情况,作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总之,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意见,是在《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更为细致和明确的指导,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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