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哪些规定?
我家有块地承包出去了,最近在承包方面遇到些麻烦,不太清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块最高院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这些规定能如何保障我的权益,具体都涉及哪些方面,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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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了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文件中。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你承包了一块地,你就有权利在这块地上按照规定进行耕种、养殖等活动,并获得相应的收益。 根据相关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这是基于成员权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比如,村里的农户都有资格承包村里的土地。而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但需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面,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例如,你承包了一块地还有10年到期,你流转给别人的期限就不能超过10年。同时,受让方有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等行为的,承包方有权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院的相关规定为解决这些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裁判标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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