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怎样的?
我最近在考虑承包村里的一块地搞农业种植,但是不太清楚土地承包经营权到底是怎么回事。想知道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这对我后续的经营会有什么影响,在权利义务方面有哪些特别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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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一种用益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通俗来讲,用益物权就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就是承包人能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控制和利用所承包的土地。 这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可以在承包地上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 法律依据方面,《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三百三十一条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具有排他性、优先性、追及性,一般被排除在债权之外。排他性就是在同一地块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优先性体现在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在一定条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优先实现;追及性是指即使土地的所有权发生变动,已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然存在于该土地上,新的土地所有者不能随意剥夺承包人的权利。 相关概念: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权利。 优先性:在权利冲突时,某权利优先于其他权利实现。 追及性:物的所有权变动,已设立的相关权利依然存在于该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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