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我家孩子是未成年人,之前被判了死缓在服刑。最近听说他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了,我特别着急,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该由哪个地方来管这个案子,是原来的法院,还是服刑地的法院呢?希望能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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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管辖问题,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死缓,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未成年罪犯,就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管辖。对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基于便于司法机关调查取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等多方面的考虑。 具体到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一般也是由服刑地的法院来进行管辖。这是因为服刑地的司法机关对罪犯的服刑情况、改造表现等有更直接的了解,而且相关的证据、证人等也多在服刑地,由服刑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 例如,当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服刑期间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当地的监狱管理部门会及时发现并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之后,将案件移交给服刑地的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侦查,侦查终结后,由当地的检察机关向服刑地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外,对于未成年罪犯的案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还会遵循一些特殊的规定和程序,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审判时会有合适成年人到场,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和法律上的支持等。总之,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管辖通常是由服刑地法院负责,同时会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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