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院关于拒执罪的最新解释是什么?

我遇到个事儿,有人欠我钱不还,法院判了他还钱,可他就是拖着不给。听说这可能构成拒执罪,我想了解下最高院关于拒执罪的最新解释是怎样的,这样我心里也有数,看看能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让他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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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也就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的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拒执罪有相关的最新解释,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一罪名。 首先,明确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其次,关于拒执罪的管辖问题。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执行法院及时处理案件,提高司法效率,也有利于收集相关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 再者,对于拒执罪的自诉程序也有相应规定。根据上述解释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赋予了申请执行人一定的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通过自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最高院关于拒执罪的最新解释,从多个方面对拒执罪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为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处理拒执罪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也有助于保障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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