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院关于赋强公证执行有什么规定?

我之前做了赋强公证,现在涉及到执行的问题。不太清楚最高院对于赋强公证执行有啥规定,想知道这些规定会对我的执行过程产生什么影响,具体的执行流程、条件等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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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赋强公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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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强公证执行,全称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执行,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一系列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同时,该通知还明确了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等。 在执行程序方面,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会对债权文书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会依法予以执行。如果债务人提出证据证明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会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涉及到赋强公证执行的相关内容。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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