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虽然自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相关规定已被吸收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但我们仍可以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理解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内容。 在子女抚养权归属方面,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考虑到婴儿的生理特点,年幼的孩子更需要母亲的照顾和呵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教育背景等因素。比如一方有稳定的收入、良好的居住条件和教育资源,且能为孩子提供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那么这一方在争取抚养权时会更有优势。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他们对于跟随哪一方生活有自己的想法。法院在处理抚养权问题时,会充分听取孩子的意见,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在抚养费方面,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此外,在探望权方面,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子女在父母离婚后的健康成长,平衡父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