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规定?

我自己有一些民间借贷的往来,但是不太清楚在法律层面是怎么规定的。比如借贷利率、合同效力这些方面,想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具体规定,好让我在借贷过程中能更合规,保障自己的权益。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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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


首先,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该规定明确了几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比如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这种行为破坏了金融秩序,法律认定合同无效。再如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这也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况。这是因为这些资金来源不正当,会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此外,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合同同样无效。因为这种行为类似非法放贷,扰乱了市场秩序。依据《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其次,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规定设置了利率保护上限。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这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过高的利率给借款人带来过重的负担,维护公平的借贷秩序。根据《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再者,在证据方面。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明确了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保障了诉讼的公平性。依据《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对于涉及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况。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为了维护司法秩序,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根据《规定》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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