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全面且细致的法律依据,以下将为您详细解读几个关键规定。 首先是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该规定,民间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但如果存在一些法定情形,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比如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等。这就好比你和别人签了个借钱的合同,要是存在上述这些情况,那这个合同就不受法律保护了,就像建在沙滩上的房子,很容易塌。依据就是《规定》第十三条的相关内容。 其次是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新规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就是说,如果你借钱给别人,约定的利息超过了这个上限,超过的部分法律是不支持的。这就像是给利率画了一条红线,不能越过去。比如现在一年期LPR是3.65%,那司法保护上限就是3.65%×4 = 14.6% ,如果约定的利率是20%,超过14.6%的部分就得不到法律保护。这规定在《规定》第二十五条。 还有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这就好比你要去打官司,得先拿出能证明别人确实借了你钱的东西,比如借条、转账记录等。如果你拿不出这些证据,那法院可能就不会支持你的诉求。依据是《规定》第二条。 此外,对于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该规定也有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这就避免了夫妻一方被莫名其妙地背上另一方在外面借的巨额债务。依据是《规定》第三十二条等相关内容。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妥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当了解这些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