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个人合伙有哪些规定?
我和朋友一起合伙做了个小生意,没有签订特别规范的协议。现在在盈利分配、债务承担这些方面有点分歧,不太清楚该怎么解决。想了解一下最高院对于个人合伙都有哪些规定,好知道我们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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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个人合伙有一系列的规定。 在个人合伙的认定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这意味着即使没有书面协议,只要满足一定条件,也可能被认定为合伙。 在合伙财产方面,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这保证了合伙财产的统一调配和合理使用。例如,合伙人投入的资金、设备等,都属于合伙财产范畴,在合伙期间要共同管理。 关于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合伙负责人在经营过程中做出决策,产生的后果是由全体合伙人一起承担的。 在债务承担上,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比如,合伙欠了一笔债,每个合伙人都有义务偿还,某个合伙人多还了,就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要回多承担的部分。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废止后,相关的法律规定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涵盖和完善,但《民通意见》中关于个人合伙的部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处理个人合伙纠纷时,要结合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判断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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