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有哪30个问答?


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常见的一些问答情况。 首先,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由交警部门依据相关情况来做出的,它是后续处理赔偿等问题的重要依据。 在赔偿主体方面,如果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通俗来讲,就是先找交强险赔,不够的话商业险接着赔,还不够那侵权人就得自己掏腰包了。 关于赔偿项目,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这些赔偿项目的计算都有相应的标准和方法。 对于伤残鉴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伤残鉴定结果会直接影响到残疾赔偿金等赔偿数额的确定。一般来说,伤残等级越高,获得的赔偿也就越多。 另外,在诉讼时效方面,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受害人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以上只是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问答中的一部分常见内容,实际的30个问答会涵盖更多方面的细节和特殊情况。如果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