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有哪些重要司法观点?

我和我爱人在财产方面有点纠结,不太清楚哪些算夫妻共同财产。听说最高院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重要司法观点,我想知道具体有哪些,这样就能明确我们的财产情况,避免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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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有以下10大重要司法观点。


首先,关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如果一方用婚前的个人财产进行投资,在婚后获得了收益,这些收益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像存款利息这种孳息以及房产因市场因素自然增值的部分则不属于。


其次,一方在婚后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明确指明财产只给夫妻中的一方,那么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就属于夫妻双方共有。


再者,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根据相关解释,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另外,对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人民法院会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对于一方在婚内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是在婚姻期间取得的,是夫妻生活中的一种经济积累。


还有一方在婚内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同样依据上述解释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费用是对夫妻在婚姻期间生活保障的一种体现。


一方在婚内创作的知识产权收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比如一方在婚内创作的作品获得了稿费收入,或者专利技术获得了许可费等。


关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基金等。如果在婚后对这些资产进行了管理、操作等主动行为,使其产生了收益,那么这些收益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只是单纯的持有,没有进行额外的操作,股票、基金因市场行情上涨而增值的部分,可能会被视为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在婚内用个人财产购买房产,但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一般会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登记行为可以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将原本的个人财产转化为了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对于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依据相关规定,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即夫妻双方对出资部分享有债权,可以要求返还。这些司法观点对于准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婚姻财产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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