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程序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苏州,征地补偿费用程序有着明确的规定,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具体程序。 首先是征地报批前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会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要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此外,还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了解被征地群众的意见和诉求,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 接着是征地报批与批准。当地政府将相关征地材料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只有获得批准后,征地行为才具有合法性。 征地批准后,会发布征地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 然后是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如果未如期办理,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之后是拟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方案内容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等。 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最后是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和发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将征地补偿费用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进行支付,如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总之,苏州的征地补偿费用程序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以确保征地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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