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苏州开发商营销购房时需要警惕哪些售楼陷阱?

我打算在苏州买房,最近看了不少楼盘,感觉开发商的营销手段五花八门。我有点担心会掉进售楼陷阱里,所以想了解下在苏州开发商营销购房的过程中,具体有哪些陷阱是需要特别警惕的,以免自己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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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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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州购房时,开发商的一些营销手段可能隐藏着陷阱,以下为您详细介绍需要警惕的方面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虚假宣传陷阱。开发商可能会通过夸大楼盘配套设施、周边环境等方式吸引购房者。比如声称小区周边将建大型商场、学校等,但实际却无法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购房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开发商的虚假宣传对购房者的购房决策产生了实质性影响,购房者还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将该宣传内容视为合同内容,若开发商未履行,购房者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其次是内部认购陷阱。有些开发商会以内部认购的方式提前收取购房者的定金或诚意金,声称可以享受优惠价格。然而,这种内部认购可能存在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条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就进行预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购房者若参与了这种内部认购,可能面临无法签订正式合同、定金无法退还等风险。 再者是一房多卖陷阱。个别不良开发商可能会将同一套房屋卖给多个购房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一房多卖的情况下,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最后是面积误差陷阱。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可能存在误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购房者在购房时应仔细关注合同中关于面积误差的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购房者在苏州购房时要保持警惕,仔细审查相关文件和合同条款,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避免陷入售楼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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