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走遗失物是否构成侵占罪以及与治安管理法有什么关系?
我在外面捡到了别人遗失的东西,没想着还回去就自己拿走了。后来有人说我这可能构成侵占罪,也有人说违反治安管理法。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咋回事,就想问问拿走遗失物到底会不会构成侵占罪,和治安管理法又有啥关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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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侵占罪,通俗来讲,就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而且占有的数额还比较大,拒不归还的行为。这里的遗失物,如果被人拿走后符合上述特征,就可能构成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只有被害人去法院起诉,法院才会处理这类案件。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是针对一些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拿走遗失物一般情况下,如果不构成侵占罪的刑事犯罪标准,可能会依据治安管理法进行处理。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虽然拿走遗失物和这些行为不完全等同,但在一定程度上,如果拒不归还遗失物,可能会参照类似规定进行处理。 简单总结,如果拿走遗失物后,达到了侵占罪的数额标准且拒不归还,就会构成侵占罪,要负刑事责任;如果没达到刑事标准,但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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