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资产税会差异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我公司涉及使用权资产相关业务,在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上发现存在差异。我不太清楚针对这种税会差异该怎么进行纳税调整,担心处理不当会引发税务风险。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调整方法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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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使用权资产税会差异纳税调整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概念。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方面,由于二者遵循不同的准则和规定,所以会产生税会差异。 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初始计量,后续采用成本模式进行计量,需要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而税务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租赁支出,通常是按照实际支付的租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纳税调整情况。当使用权资产初始确认时,会计上按照租赁付款额现值等因素确认使用权资产,而税务上一般不确认。这就可能导致在初始确认环节产生税会差异。比如,会计上确认了较大金额的使用权资产,而税务上没有对应的计税基础,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在后续计量阶段,会计上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而税务上按租金支出扣除。如果会计折旧和税务上允许扣除的租金金额不一致,也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例如,会计折旧金额大于税务允许扣除的租金金额,那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反之,则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在租赁期结束时,也可能存在税会差异。比如,会计上使用权资产已折旧完毕,但税务上可能还有未扣除完的租金支出,此时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纳税调整。总之,企业在进行使用权资产税会差异纳税调整时,要准确把握会计和税务规定的差异,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正确的纳税调整,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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