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和使用权资产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公司财务时,涉及到固定资产和使用权资产的核算。但我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区别,比如在入账、折旧、后续处理等方面,也不知道在法律层面上对它们的定义和规定有什么不同,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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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和使用权资产是两个在会计和法律领域常被提及的概念。下面从多个方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从定义上来说,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像房屋、机器设备等。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应同时满足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以及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两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而使用权资产是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使用权资产是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简单来讲,当企业租入一项资产,获得使用它的权利时,就形成了使用权资产。 在入账价值方面,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使用权资产的入账价值则包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等。 折旧处理上,固定资产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计提折旧,根据不同的折旧方法(如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计算每期折旧额。使用权资产也是要计提折旧的,通常是自租赁期开始日起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折旧方法和固定资产类似,但要考虑租赁期等因素。 后续计量中,固定资产可能会涉及减值测试,当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使用权资产也会进行减值评估,当使用权资产发生减值时,要按照相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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