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审查起诉程序?


审查起诉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简单来说,就是在案子侦查完后,检察院来仔细查看证据等情况,决定要不要把犯罪嫌疑人告上法庭。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程序有详细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也会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起诉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首先,检察院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看看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是不是足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等。其次,会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相关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是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是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审查起诉程序在刑事诉讼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它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既能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为后续的审判程序做好准备,确保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