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资产折旧每月金额不一样是怎么回事?
我公司有使用权资产,在计算折旧时发现每月金额不一样。我不太明白这正常吗,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在法律和财务规定上这种情况是否合理,我想了解下相关知识来处理公司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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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使用权资产折旧的基本概念。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折旧则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对于使用权资产,企业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在实际情况中,使用权资产折旧每月金额不一样可能存在多种原因。一种常见的情况是采用了不同的折旧方法。例如,企业可能会根据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选择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等。直线法是将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每月折旧额是固定的;而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属于加速折旧法,前期折旧额较大,后期折旧额逐渐减少,这就会导致每月折旧金额不一样。 从法律依据来看,《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规定,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只要企业是按照这些规定,合理选择了折旧方法并正确计算折旧金额,那么使用权资产折旧每月金额不一样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此外,还有可能是因为租赁期内发生了租赁变更等情况。比如租赁期延长、租赁范围扩大等,这会导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每月的折旧金额。企业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重新计算折旧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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