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是否计入使用权资产?
我在处理公司租赁业务时,涉及到支付佣金的情况。现在不清楚这笔佣金在会计和法律规定上,是否应该计入使用权资产。想知道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这样能准确做好财务处理,避免后续出现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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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和法律规定中,判断佣金是否计入使用权资产,需要依据相关会计准则和法律要求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使用权资产。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其成本包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这里面提到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为达成租赁所发生的增量成本。增量成本是指若企业不取得该租赁,则不会发生的成本。而佣金通常属于为了达成租赁交易而额外支付的费用,如果该佣金是为获取租赁而直接发生的、若不取得该租赁就不会发生的增量成本,那么按照准则要求,它就应当计入使用权资产的成本。 比如,企业为了租入一项大型设备,向中介机构支付了一笔佣金,这笔佣金就是为了达成该租赁交易而产生的增量成本,就应计入使用权资产。但如果这笔佣金并不是直接为该租赁业务发生,或者即使不发生该租赁业务也会产生这笔费用,那就不应计入使用权资产。所以,判断佣金是否计入使用权资产,关键在于其是否属于为达成租赁而发生的增量初始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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