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审理的程序包括哪些?


税务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是在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通过法定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包含的主要程序: 首先是申请阶段。申请人需要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方式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向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接着是受理阶段。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会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如果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 之后进入审理阶段。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最后是决定阶段。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