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救济途径,能保障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申请阶段。申请人可以自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方式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向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申请书要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内容。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接着是受理环节。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如果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然后进入审理程序。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最后是决定阶段。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复议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复议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