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对燃料暂估入账有什么规定?
我在一家企业负责财务工作,最近采购了一批燃料,发票还没到,只能先暂估入账。我不太清楚税法对于燃料暂估入账这块有啥规定,不知道处理不好会不会有税务风险,所以想了解下具体的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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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中关于燃料暂估入账的规定,涉及到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两个方面。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从会计处理角度来看,暂估入账是指企业在采购货物等业务中,已经收到货物但尚未收到发票时,为了准确反映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情况,按照暂估价值进行入账处理。当企业采购燃料,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未收到时,应在月末按照合同价格或市场价格等合理估计的金额,借记“原材料 - 燃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 - 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发票后,再按实际金额进行账务处理。 其次,在税务处理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也就是说,企业暂估入账的燃料成本,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但在汇算清缴时,如果还未取得发票,就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了发票,则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税前扣除。 另外,对于增值税方面,由于暂估入账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暂估金额是不含增值税的。待取得专用发票后,按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相应的进项税额处理。总之,企业在进行燃料暂估入账时,要严格按照会计和税法规定进行处理,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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