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经税务机关核准已做损失又收回的应计入什么?

我公司之前有一笔账款,经税务机关核准已经做了损失处理。但最近债务人又把钱还回来了,这时候我不知道该把这笔收回的钱计入什么科目,也不清楚相关的税务处理,希望了解下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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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企业的财务处理和税务管理中,对于经税务机关核准已做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款项,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当企业的资产发生损失时,一般会将其确认为损失并计入相应的损益类科目,比如“资产减值损失”等。而当这些已确认损失的资产又收回时,根据会计准则,应将收回的金额冲减原来确认损失时所计入的科目。简单来说,就是要把之前因为损失而减少的利润再增加回来。 从税务方面来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因为企业在之前确认损失时,已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了扣除,减少了应纳税额。而当损失收回时,相当于企业又获得了一笔收入,所以需要将其计入当期收入进行纳税。 例如,企业之前有一笔应收账款10万元,因为对方企业破产等原因,经税务机关核准做了坏账损失处理。后来,对方企业又恢复经营并偿还了这笔10万元的账款。在会计上,企业要冲减之前确认的坏账损失;在税务上,这10万元要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准确性,避免企业通过不合理的损失确认来减少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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