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是怎样的?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清算,听说在这个过程中有税收优先权的说法。我不太清楚这具体是怎么回事,税收优先权在破产清算里是优先到什么程度呢?是优先于所有债权吗?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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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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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税收优先权是指当纳税人存在多种债务需要清偿时,国家的税收债权相较于某些其他债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这意味着税收债权在清偿顺序上是处于第二顺位的。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得到清偿后,首先要保障职工的权益,包括工资、社保等费用。之后,才轮到清偿所欠税款。也就是说,税收优先权是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的。 然而,税收优先权并非优先于所有债权。比如,前面提到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就优先于税收债权。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像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等;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产生的债务,例如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在实际的破产清算中,准确认定税收债权的范围和数额也非常重要。税务机关需要按照法定程序申报税收债权,并且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计算依据。对于税收债权的范围,一般包括欠缴的税款本金、滞纳金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 同时,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税收优先权的滥用,法律也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条件。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税收债权时,需要进行认真的审查和核实,确保税收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债权人对税收债权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定的途径提出,要求进行重新审查和认定。 总之,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限制的。它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力求在两者之间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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