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税率是多少?
在探讨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税率问题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概念。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这里的‘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就是一般纳税人把自己曾经使用过的汽车转让给他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等相关规定,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如果该汽车是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且当时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这是因为在早期的税收政策下,部分固定资产购进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所以出售时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
要是汽车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通常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3% 。这是由于自2009年开始,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包括汽车)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出售时按照正常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另外,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汽车,同样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 定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比如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等。如果汽车的使用符合这些不得抵扣的规定,且实际也未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出售时就适用简易征收办法。
所以,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具体适用的税率,要根据汽车购进时间、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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