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销售使用过的汽车怎样缴纳增值税?

我有一辆自己用过的汽车打算卖掉,但是不太清楚在销售过程中该如何缴纳增值税。想了解一下具体的缴纳方式、计算方法以及相关的规定,不知道有没有什么特殊情况或者优惠政策,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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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车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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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销售使用过的汽车缴纳增值税是有具体规定的。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相关情况。 首先,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缴纳规定。如果该汽车是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说的简易办法,就是一种简化的计税方式,不考虑进项税额抵扣等复杂情况。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年7月1日起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如果该汽车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并且购进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一般是13%。比如企业购进用于运输等生产经营用途的汽车,取得合法扣税凭证,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销售时按正常税率计算增值税。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另外,如果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免征增值税: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不过这个政策目前适用范围和条件相对较严格,并且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相关的申报和备案等手续。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并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如果不确定自己的情况如何适用政策,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者专业的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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