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缴纳增值税吗?

我有一批自己用过的固定资产打算卖掉,不知道在税务方面有什么规定,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呢?不太清楚相关的法律政策,想了解一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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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资产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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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固定资产”这个概念,简单来说,固定资产就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像机器设备、房屋等都属于固定资产。 根据相关税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该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这是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销售时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依据同样是上述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后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将征收率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这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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