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哪些相关规定?
我是个小规模纳税人,现在有一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打算出售。但我不知道在出售这些资产时,税务方面有什么规定,比如税率怎么算、纳税申报该怎么做等。希望能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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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税法上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这两个概念。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等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 3%)×2%。 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出售一台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取得含税销售额10300元。那么其应纳税额=10300÷(1 + 3%)×2% = 200元。 在纳税申报方面,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填写相应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等信息。同时,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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