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准备金的税法规定是什么?
我在一家银行工作,最近在整理税务相关资料时,对银行准备金的税法规定不太清楚。不知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银行准备金该如何处理,扣除标准是怎样的,有没有什么特殊规定。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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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准备金,简单来说,就是银行根据相关规定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等情况而提取留存的资金。在税法上,对于银行准备金有着明确的规定。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等相关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为: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的贷款资产,涵盖了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同时,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意味着当银行发生了符合规定的贷款损失时,首先要从之前已经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里去冲抵,如果准备金不够冲抵的,剩下的损失部分可以在计算当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对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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