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存在哪些税会差异?
我在一家银行工作,负责财务相关事务。最近在处理税务和会计核算时,发现两者好像有些不一样的地方,但又不太清楚具体差异在哪。想了解下银行业在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上到底有哪些税会差异,以便更好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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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的税会差异是指在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上存在的不同之处。下面从几个常见方面为你详细解释: 收入确认方面,在会计核算里,银行业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确认收入。例如,银行发放一笔贷款,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在每个会计期间确认相应的利息收入。然而,在税务上,对于利息收入的确认可能存在不同规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就可能导致会计上已经确认了收入,但在税务上还未到确认时间,从而产生税会差异。 费用扣除方面,会计上,银行会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核算,只要是与经营活动相关且合理的费用,都可以在会计利润中扣除。但是在税务上,有些费用的扣除是有限制的。比如业务招待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银行在会计核算时可能全额列支了业务招待费,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这也会造成税会差异。 资产减值准备方面,会计上,银行为了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会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像贷款损失准备,银行会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预估并计提。但在税务上,根据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只有当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经过税务机关的核准,才可以在税前扣除。所以会计上计提的减值准备在税务处理时通常不被认可,这也是税会差异的一个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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