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坏账准备税前扣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公司有一些坏账准备,想了解下在进行税前扣除时要符合哪些条件。不知道税法上对于坏账准备税前扣除是怎么规定的,具体的条件是什么,有没有相关的证明材料要求之类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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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坏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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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是企业为应对可能出现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情况而预先提取的资金。税前扣除指的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符合规定的项目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在我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不过对于符合条件的坏账损失,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是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是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是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是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是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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