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坏账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我经营着一家企业,在业务往来中产生了一些坏账损失。我想知道,这些坏账损失能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进行扣除呢?扣除的话有什么条件和要求吗?希望能了解清楚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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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坏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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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指的是企业确定无法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也就是企业的应收账款等收不回来了。关于坏账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案是符合一定条件时是可以扣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损失就包含了坏账损失,但前提是要满足相关条件。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对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做了详细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企业要留存好相关的证据资料,比如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等,以证明坏账损失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按照规定进行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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