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坏账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我公司有几笔应收账款,对方公司经营不善可能无法偿还,形成了坏账损失。我想了解下,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这些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能不能在税前扣除呢?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和办理什么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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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税前扣除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概念。应收账款是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当这些款项因购货人拒付、破产、死亡等原因而无法收回时,就形成了坏账损失。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对于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属于企业资产损失的范畴。 具体来说,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所以,企业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在满足上述条件和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后,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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