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设立是否需要登记?
我有一块地,想和邻居约定设立地役权,比如我可以从他那块地通行。但我不知道设立地役权需不需要去登记,不登记会不会有啥影响,登记又有啥好处,希望能弄清楚这方面的规定。
展开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其中,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简单来说,就是为了方便自己使用土地,和别人约定使用其土地的一种权利。 关于地役权的设立是否需要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地役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当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地役权就已经设立了。也就是说,只要你和对方签订的地役权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比如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地役权就合法产生了。 不过,虽然地役权的设立不需要登记,但登记还是有重要意义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句话该怎么理解呢?举个例子,如果供役地的权利人把供役地转让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而地役权没有进行登记,那么这个第三人就不受地役权的约束,你就不能再按照原来的地役权约定使用这块土地了。但如果地役权进行了登记,那么即使供役地转让给了第三人,第三人也需要受到地役权的约束,你依然可以按照约定使用这块土地。所以,从保障地役权的角度来说,进行登记是更为稳妥的做法。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