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合同签订以后应当怎样处理?
我刚和邻居签了地役权合同,打算用他家的地通行方便些。但签完合同后就有点懵了,不知道后续还要做什么。想问问这地役权合同签完后,是双方保管好就行,还是还有其他手续要办,对使用等方面有啥要注意的地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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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合同签订后,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首先是合同保管问题。一般情况下,地役权合同签订后一式两份,双方各留一份自行保管。这是比较常见的做法,方便双方在后续涉及地役权相关事宜时查阅合同条款,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地役权合同必须双方各执一份,但从合同管理和保障双方权益角度出发,这样做是合理且必要的。 其次是地役权的生效。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也就是说,合同签订后,地役权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这里他人的不动产就是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就是需役地,比如你为了自己房屋通行方便,和邻居约定使用邻居部分土地通行,邻居的土地就是供役地,你的房屋所在土地就是需役地,《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再者,关于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例如,如果供役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剩30年,那么你们约定的地役权期限就不能超过这30年,这在《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有明确规定 。 最后,在使用地役权过程中,地役权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使用供役地。不能随意改变使用方式或者超出约定范围使用,否则供役地权利人有权制止。如果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供役地权利人可以解除地役权关系。 相关概念: 地役权: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供役地:他人提供给地役权人使用的不动产。 需役地:地役权人自己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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