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地役权的设立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我最近在研究房产相关法律知识,对其中地役权的设立时间不太明白。比如在实际生活中,和邻居约定了关于通行便利等涉及地役权的事项,到底从什么时候开始这个地役权就算设立了呢?想了解下具体法律是怎么规定地役权设立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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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设立时间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简单来说,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这是什么意思呢?打个比方,你和邻居签订了一份关于在邻居土地上通行的地役权合同,当这份合同生效的时候,地役权就已经设立了,你就拥有了在邻居土地上按照合同约定通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里又引出一个“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概念。比如,你和邻居签订了通行地役权合同但没有去登记,后来邻居把土地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这个第三人不知道有地役权这回事,那么你就不能以自己有地役权为由,继续在这块土地上通行。但如果你们去做了地役权登记,即便土地卖给了第三人,你依然可以依据登记的地役权继续通行。 另外,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这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以后产生纠纷没有依据。书面合同里会详细写明地役权的具体内容,像使用目的、范围、期限等。 相关概念: 地役权:指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需役地:需要使用他人土地来提升自身效益的土地。 供役地:为他人提供便利,被他人使用的土地。 善意第三人:指在交易中,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存在某种权利瑕疵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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