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在了解合伙企业纳税人的规定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对于合伙企业的纳税规定,关键在于明确其本身并非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这就表明,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由谁来承担呢?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先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每个合伙人应分得的所得,再由合伙人分别按照各自的身份缴纳相应的税款。 举例来说,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张三和李四,那么他们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缴纳税款。而如果合伙人中有一家法人企业A公司,那么A公司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要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根据自身身份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并且遵循“先分后税”的原则和相应的分配规则来确定纳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