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有哪些?

我家里有人因为犯罪被判刑了,现在他身体不好,有一些疾病,我想申请让他暂予监外执行。但我不知道暂予监外执行对于疾病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哪些疾病能符合条件呢,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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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 严重传染病方面,比如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结核性脑膜炎。像这种传染病如果在监狱内不及时隔离治疗,不仅对患者本人健康威胁极大,还可能在监狱内大规模传播,危害其他人员的健康。 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这类患者由于精神状态不稳定,在监狱环境中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也难以遵守监狱的管理规定,并且在监狱内很难得到专业的精神治疗。 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也在范围内,例如心脏功能不全,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严重心律失常,如频发多源室性期前收缩、心房颤动等。这些心血管疾病随时可能危及患者的生命,监狱的医疗条件往往难以应对突发的紧急情况。 严重呼吸系统疾病,如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经两个以上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哮喘持续状态,反复发作,动脉血氧分压低于60mmHg,二氧化碳分压高于50mmHg。呼吸系统疾病会影响患者的呼吸功能,在监狱相对封闭的环境中,病情可能会加重。 此外,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如肝硬化失代偿期、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等;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等疾病也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疾病范围。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同时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以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公正、合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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