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时临时工是否会被清退?


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临时工是否会被清退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临时工”这个概念。在法律层面,所谓的“临时工”一般是指与事业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处理此类问题的重要准则。该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这意味着,如果临时工与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且临时工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法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事业单位不能随意清退临时工。例如,若临时工在工作中兢兢业业,没有出现旷工、严重失职等行为,单位就不能因为机构改革而单方面解除与临时工的劳动关系。 不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很可能属于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比如,机构改革后单位的职能发生了重大调整,原有的一些岗位不再需要,导致临时工的工作岗位被撤销,这种情况下,单位可以与临时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无法就变更达成一致,单位在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程序后,是可以解除与临时工的劳动合同的。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如果临时工因为机构改革被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临时工,法律也有特殊的保护。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等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事业单位也不能随意清退处于这些特殊情况的临时工。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时临时工不一定会被清退。这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处理。如果临时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与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