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等联合发布声明明确的十种打击报复情形有哪些?


最高检等部门联合发布声明明确的打击报复情形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十种打击报复情形: 第一种是直接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暴力伤害。这很好理解,就是通过殴打、伤害等暴力手段,对举报人或者其家人的身体造成伤害,这是一种非常恶劣的打击报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种是采用威胁、恐吓、要挟等方式干扰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比如打电话、发信息威胁举报人,让其不敢再继续举报,或者以举报人的家人安危相要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种是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刁难、压制。有些单位的领导可能会利用自己的职务权力,给举报人穿小鞋,比如故意不安排工作、扣发奖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种是泄露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信息。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可能会留下自己和家人的一些信息,如果有人将这些信息泄露出去,导致举报人及其家人受到骚扰或者其他不良影响,这也是一种打击报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五种是对举报人进行恶意举报、诬告陷害。有些人可能为了报复举报人,会故意捏造事实,对举报人进行虚假举报,意图使举报人受到法律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种是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设置障碍,阻碍举报人正常发展。比如在工作中不给举报人晋升机会,在学校里故意刁难学生举报人等。这种行为侵犯了举报人平等发展的权利。 第七种是通过网络等媒体对举报人进行恶意诋毁、诽谤。在网络时代,这种情况比较常见,一些人会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诋毁举报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八种是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经济制裁。例如,停止发放工资、奖金,或者在经济合作中故意刁难举报人及其家人等。这严重影响了举报人及其家人的经济生活。 第九种是对举报人所在单位或者组织进行报复。比如因为某个单位的员工举报了某些问题,就对该单位进行无端的检查、处罚等。这不仅会影响单位的正常运转,也会间接打击举报人。 第十种是其他损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一些可能出现的、无法完全列举的打击报复情形。只要是损害了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打击报复。 了解这些打击报复情形,有助于举报人在遇到问题时及时识别,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能让相关部门更好地对打击报复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保障举报制度的正常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