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哪个更优先?


在探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谁更优先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种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指的是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当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你租了别人的房子,房东要卖房子,在相同的价格、付款方式等条件下,你有优先买下这套房子的权利。这一权利的法律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按份共有人在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比如,几个人一起买了一套房子,其中一个共有人要把自己的份额卖掉,其他共有人在相同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那么,当这两种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法律明确规定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这是因为,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基于物权,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基于债权。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所以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更为优先。 举个例子,假设甲、乙、丙三人按份共有一套房屋,甲将自己的份额出租给丁,后来甲要转让自己的份额。此时,乙和丙作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丁的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如果乙或丙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甲的份额,那么丁就不能主张优先购买。 综上所述,在法律层面上,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这一规定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权益和财产关系的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