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招标投标法中终止招标的条款有哪些?

我正在参与一个招标项目,但是突然收到了终止招标的通知。我不太明白在法律上,到底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招标。想了解一下招标投标法里关于终止招标的具体条款是怎么规定的,这样我心里也能有个底,看看这次终止招标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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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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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终止招标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继续进行招标的,可以终止招标。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其他正当理由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是指非招标人主观故意导致招标无法继续进行的合理情形。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一规定保障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不会因为招标人终止招标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另外,如果在招标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比如招标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投标人存在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责令招标人终止招标。这也是为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总之,招标人终止招标需要有合法的依据,并且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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