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没签劳动合同,就是事实劳动关系那种。现在公司要终止和我的劳动关系,我不知道他们应不应该给我经济补偿,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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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关系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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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为单位干活,单位给劳动者发工资,双方有实际的劳动行为,只是没签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当涉及到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是否支付经济补偿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通常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比如,用人单位因为自身经营原因要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然而,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并且用人单位不存在违法行为,比如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等,那么用人单位一般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计算和支付规则同样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总的来说,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劳动者遇到此类问题时,要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必要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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